王一鸣按:国际法的实质:就是保护占领者、强者,而不是保护被侵略者、弱者;保护的是野蛮而不是公正,所以国际法也是在鼓励我们用武力夺回钓鱼岛琉球后, 再用国际法确定归属。为什么中共不敢打呢?全球华人都对中共统治者愤怒不已!事实上1945年钓鱼也不是二战战败国日本的,后来国共台海对峙63多年 时,才被日本占有,1945年战败的日本连自己的本土都保不住(被美国和苏联占领着),还别说琉球,钓鱼二岛!
东中国海上有争议岛屿到底属谁?
中日关于东中国海上一组岛屿(中国称“钓鱼岛”日本称“尖阁群岛”)的主权争议有增无减,双方均称,从历史和国际法角度看,拥有主权。周五(9月28日)一期的《新苏黎世报》发表苏黎世大学一名国际法学专家的文章指出,相关国际法对日本有利。
(德国之声中文网)转《新苏黎世报》的文章:
“有关这一领土争议,国际法保护的是日本的要求。1945年,在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获得通过时,这一群岛为日本所有。至于此前是否如中国所称被兼 并,在此 已不起决定性作用。在禁止使用武力公法制定之前,兼并是的一种公认的获得领土的途径。中国人远在十五世纪初叶就发现并曾在岛上居住过,应该是事实。正如英 国于1833年夺取了福克兰群岛一样,日本也可能是在1885年以武力方式‘偷窃了’该岛。在这两件事情上,对今天的领土主权而言,具决定性意义的是 1945年时的占有状态。”
作者在文章中指出,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一规定或许并不公平,因为,它遵从的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根据这一逻辑,国际社会可以某些不公正为代价,阻止更大的冲突。因此
——“1945年公法的获益者是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成功追求帝国主义目标的那些国家。禁止使用武力公约便保护了它们的占有状态。尽管失去了 1930年代和1940年代所占的领土,日本也属于获益者。……1945年以来的国际法的发展从第二种角度看也有利于日本。根据这一发展,海洋沿岸国家 对海洋以及大陆架开发的权利获得了大规模扩展。这一权利反映在了1996年生效的海权公约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规定中。根据这一规定,海洋沿岸国家拥 有对 从其海岸线至200海里以内的海域的专有经济开发权。日中两国均加入了该公约。
“这两个新规定的主要获益者是岛屿数量众多的国家,日本便是其中之一。因为,对于象尖阁群岛这样的岛屿和岛群,在原则上有权要求专属经济区,而在岛屿的陆架上常常有着矿产资源。” 《新苏黎世报》的文章最后指出:
“日本拒绝对其血腥的帝国主义阶段作出道歉更激化了岛屿争议。日本国内一种普遍的说法是,日本在1945年前抵抗了西方帝国主义,甚至还是亚洲的捍卫者, 这一说法更增加了解决冲突的困难。一种在中期上可能的解决办法是日本所考虑的让中国也参与资源开发。为此,双方都得做出让步,中国让步应该多于日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