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日星期四

非政府组织在美国的运作与管理文件


——意味作清共可以从海外开始
(美国国务院2012.02.02——Human Rights.gov 2012年1月12日收集资料 )
美国政府坚信,一个强健的公民社会是民主得以兴盛的必要条件。自美国历史最早期开始,公民社会组织就在维护人权、人的尊严和人类进步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正如克林顿国务卿所说,“公民社会不仅帮助建立了我们的国家,而且帮助支持和推动我们的国家走向未来”。
美国的公民社会包含范围广泛的许多组织,它们让个人能够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最关心的事务不受限制地组织起来,从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抱负。我们坚信,当个体公民和公民社会的成员有能力选择自己所支持的目标、团体和事业时,就能给公共利益带来最佳服务。
因此,美国有关公民组织的规章制度旨在促进与支持——而不是阻碍——非政府组织的建立。这些规章制度尤其注意避免带有对任何美国和国际的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性及其使命的价值判断。这些组织代表着各种可想象的意识形态、政治目标、宗教、社会议题和利益集团,其中有些密切参与政治进程,有些则没有党派色彩,其运作远离政治议程,仅涉及社会问题。
以下是对非政府组织在美国如何运作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
什么是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包括由公民自发组成的以增进共同目标或利益为目的的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其中包括:独立的公共政策研究组织、倡导组织、维护人权与促进民主的组织、人道组织、私人基金会和基金组织、慈善信托组织、以及会社、协会和非营利组织;但不包括政党。
在美国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领域
在美国运作的非政府组织共有大约150万个,它们从事范围广泛的活动,包括有关外交政策、选举、环保、保健、妇女权利、经济发展以及其他许多问题的政治倡导活动。还有许多在美国的非政府组织是在非政治领域运作,这类组织包括植根于共同的宗教信仰的志愿者组织、工会、帮助贫困或有精神疾病的弱势人口的团体以及努力为青少年与被边缘化的人增进权益的团体。确实,非政府组织代表了人们可以想象的几乎所有事业领域,它们的资金来源包括(美国或外国的)私人捐助、私人营利企业、慈善基金会,或者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的赠款。资金来源也可以是外国政府。美国法律不禁止非政府组织从国外获得资助,无论这一资助是来自政府还是非政府。
美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框架
组建非政府组织
一般而言,任何个人群体都可以非正式地形成一个组织,共同讨论他们的想法或共同利益,无需政府参与或批准。如果一个团体希望得到某种法定权益,如联邦或州税豁免,那么,它可以选择根据美国50个州中任何一州的法律,正式作为法人登记成为非政府组织。新的非政府组织的创建人不一定是美国公民。
注:在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并非全部是法人团体。在美国建立一个慈善性的实体极为容易。一个人只要完成并交付一份契约、合同或其他文件,表明为慈善目的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另一人(或甚至其本人)托管,就可以建立起慈善信托基金。除了签署一份转让财产的合同或契约等标准要求,组成一个信托基金无需政府批准,不过美国许多州要求所有为宗教、教育或其他慈善目的而组建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将向公众募集资金的组织,在州专管慈善事务的部门登记。
登记规定和组织表格各州不尽相同,但通常都十分简单,因此,任何人只需几天时间就可在州里正式成立一个非政府组织。典型的作业程序包括提供有关该组织及其使命的简介、名称、在州内的代理人地址,以及交付有限的手续费。大多数州都有通用的组建法规,从而将这一程序常规化,无需经立法机构或任何其他政府官员批准。这样做避免了在由具体政府官员决定是否批准一个组织成立时可能出现的滥权风险。在有些州,某些为宗教、教育和其他慈善目的而组成的非政府组织还必须向一个专责保护慈善资产、规管向公众募集慈善资金的州慈善事务官员登记。
免税资格
在美国,许多非政府组织可以享有联邦和州给予的免税资格。这一法律地位使非政府组织更容易按照非营利组织的方式运作,因为它们不必为所得收入(资助金)纳税。希望从美国联邦政府获得免税的非政府组织向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提出申请。《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中列出了多种类别的可享受免税待遇的非政府组织,并根据非政府组织的类别和从事活动的类型规定出各类优惠待遇。一般而言,非政府组织如果专门从事教育、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测试、文学及某些类体育等活动,而且是非营利性质,也不具有党派政治功能(如支持候选人竞选或试图影响立法),便可申请使与其宗旨相关的全部收入享有联邦免税待遇。
从事政治活动的非政府组织获得有限度的免税,即只有来自普通公民的捐款、会员费或募捐活动所得收入可被免税。州政府的收入税法通常采用同一标准。争取州税豁免的组织一般须向州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免税资格的另一特征是,向这类组织提供捐款的人有可能享受减税优惠。这一规定有力地鼓励了公民和公司企业向这类组织捐款。
需要指出的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决定一个组织是否可以享有这类免税资格时,并不考虑其具体活动或使命的价值。美国政府一般不试图影响非政府组织的使命,不决定非政府组织的结构,不审批其主管人员或理事会成员,也不指挥其财政管理。相反,美国对这些组织的管理通常依靠法律,即要求这些组织通过向政府递交有关资金、活动和领导层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将组织的运作状况公诸于众。有关规章规定,政府官员不得基于对一个组织的使命、活动、预算或领导人结构的优劣的评判,取消其运作许可或免税资格。
美国的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
美国法律对非政府组织的言论和结社自由一般限制很少。虽然从事政治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可能不能享有最优惠的免税资格,但美国政府不禁止非政府组织展开政治问题倡导活动或对政府提出批评。美国宪法为言论自由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为民主社会所需的辩论提供广阔的空间,其中包括保护那些引起不快、让人震惊或令人不安的观点。
美国有许多涉及移民与签证、竞选融资与游说、恐怖主义集资和洗钱等问题的法律规章,非政府组织可能会受到这些法律规章的影响。然而,这些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和所有组织机构,并非专门针对非政府组织。
注:某些非政府组织——尤其是税法501(c)(3)条款所定义的慈善组织——可能会受到某些运作限制,其中包括国税局规定的禁止内部交易(即与组织内部人员的交易)和超高额酬薪,限制游说和政治活动,满足最低活动分配要求,并限制某些类型的商业或投资行为。另外,州法可能还实施管理上的限制,如要求最低限度的管理人员人数或限制付酬管理人员的人数。
在美国的外国非政府组织
美国境内有许多外国非政府组织,它们在美国从事重要和非常可贵的工作。外国非政府组织可以填写一份简单的表格,在美国注册成为非营利组织。有些组织的性质是非党派的基金会,有些则与隶属外国政党,为美国一些关注外交政策的机构发挥智囊团或联络机构的作用。这类基金会为其本国政治人物来访美国安排活动,主办会议,进行青年交流和颁发奖学金。它们还提供基金,与美国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项目。对这些完全由外国政府资助的外国政党机构组织在美国的活动没有特殊限制。它们可以自由举行会议和出版刊物,不需向美国联邦政府其他部门汇报,但它们需要登记注册并根据以下规定申报税务。
如克林顿国务卿2010年7月在克拉科夫(Krakow)所说:“我们欢迎[外国]组织,因为我们认为它们会使我们的国家更强大,并且加深美国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关系。基于同样的精神,美国为在各自社区从事有意义的工作的国外公民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这样做,并希望与其他民主体一起合作,做得更多。”
有关海外资助非政府组织及外国非政府组织的规定
外国对美国非政府组织的资助
如克林顿国务卿所说:“在美国,如同在许多其他民主社会一样,民间组织在海外筹集资金和接受外国政府的赠款属于合法,也被容许,只要这些活动不涉及受到具体禁止的资金来源,如恐怖主义组织。”一般而言,美国法律对在美国运作的非政府组织接受国外资金不设限额或限制。当然,适用于所有美国人的法律也会适用于非政府组织,如禁止接受恐怖主义组织的捐助。对外国个人直接向政治候选人提供经济支持也有限制。
在美国运作的外国非政府组织
外国组织在美国任何一州开始运作之前,必须申请在那个州开展业务的许可证。这一程序与上述美国非政府组织的注册程序类似。像国内非政府组织一样,外国机构组织可以根据《国内税收法》向国税局申请得到慈善或社会福利组织待遇。虽然这类组织可以豁免缴纳所得税,但是为外国机构组织提供的捐助不享有减税优惠(与一个非政府组织的起源国有特殊条约的情况除外。)
《外国代理人注册法》(The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该法规要求作为“外国主体代理”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美国或外国)必须向司法部注册并披露其所代理的外国主体。外国主体可以包括政府、政党、美国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美国公民除外),以及根据外国法律组建或主要运作地点在国外的任何实体。《外国代理人注册法》要求外国主体的代理在某些情况下定期公布他们与其所代理的外国主体的关系和活动以及支持这些活动的收支。
一些政府把《外国代理人注册法》误解为对公民社会注册和运作能力的限制。但实际上,《外国代理人注册法》对一个组织能够从外国得到的资金不予征税,也不设定限额。 《外国代理人注册法》涵盖所有“人”,包括个人、公司和会社。《外国代理人注册法》也包含例外,包括其活动“促进实际意义上的宗教、学术、学业、科学事业或艺术”的人。《外国代理人注册法》还为另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免除注册要求,如某些以医疗救助为目的的募捐或征集“食品和衣物解除人道患难”的活动。
地方及国际层次的非政府组织关系
一个非政府组织一旦按照上述规定注册后,美国政府对其如何完成自身使命不予干涉。非政府组织可以自由吸收成员,无需向任何政府机构通报其成员情况、活动内容或外展运作。如同美国其他组织和公司一样,美国的非政府组织必须避免与受美国制裁的政府或个人以及被定为外国恐怖主义组织的团体开展业务。但除此以外,它们可以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自由地与外国非政府组织或外国政府协作。对于美国非政府组织在国外出席会议,在海外寻找捐助者或在国际上从事活动无任何限制规定。

再谈人民革命和反人民革命



转载按语:曹先生视野开阔,思想深刻,文笔犀利,颇具革命风范,他的一些观点我很赞赏,今再转先生一文,为突出主题,作了些删改,请曹先生见谅。因为文章有点冗长,还请诸君耐心品味。
原题:曹长青:从梁启超到韩寒
韩寒最近的三篇博客“谈革命/说民主/要自由”让人感到他犯了一个不小的错误:把名气当成了智慧。不客气地说这三篇文章的逻辑之“差”,思维方式之“俗”,文笔之“糙”,不亚于孔雀忽然把背后转给大家看了一下的效果。
其逻辑“差”在:他认为暴力革命不可行,但天鹅绒革命又没可能,所以革命是没有影的。虽然革命没有影,但民主还是需要的。虽说民主是需要的,但中国人的民主素质是没有的。虽说民主素质是没有的,但是自由还是应该有的。虽说自由是应该有,但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是不想争取的。——如此这般逻辑,不正是韩寒应嘲讽的对象吗?
其思维方式“俗”在:流入“成龙一条虫”的套路:中国百姓不配民主。其文笔“糙”在:没一个干净利索的句子,更不见任何昔日的小幽默,连年轻人的清新都不见了。看来真是逻辑一糊涂,文字就浆糊了。
如果说,韩寒那些讽刺小品文,起到了强化民众对当局的不满情绪的话,那么和这“新三篇”所起到的凝固专制城墙的作用相比,真不知哪头力度更强。中国文化人的典型群体特色之一,就是不知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所以经常是一手举矛,一手执盾。由于“盾”的背后是强大的政权,所以盾总能赢
很多人批韩寒,大概是因为接受不了忽然面对孔雀背后那实在不漂亮的一面。我写这篇文章,是因为发现那么年轻的韩寒,忽然穿上了从坟墓里挖出来的梁启超的马褂。这“马褂”其实一直被无数中国文人穿着,只不过套在被大众一直当作孔雀而喜爱的韩寒身上,刺眼的效果更强了些。
这马褂之所以值得谈,首先因为绝不止韩寒一个人穿;其次因为当年梁启超穿时还是新的,但今天它已腐烂不堪,很多人还得意地穿着,实在太难看。
在大清王朝晚期,梁启超到美国考察,看到旧金山的华人吵成一团、勾心斗角,也不关心美国政治,他悲哀地得出结论,华人“只能受专制不能享自由”,中国万不可实行美国式的“共和政体”;中国人不配民主;更不能革命。革命会天下大乱,应该靠皇帝改革(开恩),等待从上至下的变化。但朝廷做的却是,杀掉谭嗣同等维新派六君子,改良被严酷镇压,最后激起革命,清王朝被推翻。
从清朝的覆灭可看出,革命不是“反对”就可以避免的,它是统治者拒绝政治改革、激化矛盾、官逼民反的结果。不仅中国的辛亥革命如此,近代人类的几场重要革命(美国独立革命,法国大革命,俄国十月革命)都是这种模式。它跟统治者的暴政有直接的关系。雨果在《九三年》中说:“大革命就是断头台,”它是路易王朝的巴士底狱的“塔楼”刺激出来的;“断头台”从地底冒出对“塔楼”说,我是你造成的血泪浇灌出来的。
所以穿马褂的人们说“革命未必是中国好的选择”没有意义。因为是否发生革命,取决于政权的腐败、残暴程度。一百多年前,那么领引全国思想风潮的梁启超的言论都没阻止得了中国革命,而如今,中共政权把既反对革命、更完全达不到梁启超当年在全国影响力的人们都关进监狱了。更何况统治者完全拒绝政治改革,上下官员普遍腐败,贫富差距巨大,社会严重不公。在这种国情下,每一天不满都在剧增,革命的岩浆在酝酿,火山完全可能爆发。
所以,无论是暴力革命,还是天鹅绒革命,都不是谁想阻止就阻止得了的。美国独立革命,法国大革命,俄国十月革命,加上中国的辛亥革命、共产革命,全部都是暴力革命。但为什么美国建立了真正的宪政民主,成为全世界最自由、最繁荣的国家,而发生在美国革命之后的法国、俄国、中国等的一系列革命,都建成了暴政呢?
这里的关键并不是革命本身,而是“用什么思想”指导革命。这个指导思想,才是能否建立民主制度的核心问题。中国文人多少年来一直在探讨要不要“告别革命”的问题,完全是在一个错误的思路上
美国和法、俄、中的根本不同,就在于指导美国革命的核心是“保护个人权利”,保护单数的man的个体权利。而法国大革命、俄国革命和中国的两场革命,都强调的是国家强大、人民意愿(法国人把它称为“公意”——General Will),都高喊的是复数的men的群体权力。这一字之差,形成了两种相反的思路,相反的理论,相反的结果。
美国《独立宣言》强调人有三大权利: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三大权利都是指个体,而不是群体或国家。随后制定的美国宪法,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再后来的“权利法案”被列为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全部是确保个人的司法权。
而法国大革命则不同,虽也制定《人权宣言》,强调自由平等博爱等,但最后被加上一条“不可违背人民的意愿”,即“公意”。违背者就是“叛徒”,就是“人民的敌人”。那什么是“公意”?谁来确定“人民的敌人”?法国没有美国这种对个体权利的司法保障,结果谁拿到大权,谁就成为“公意”代表,谁就有权把“敌人”送上断头台。
后来列宁的俄国革命,毛泽东的中国革命,都是法国这种模式。而且列宁是清清楚楚地效仿,他曾说“法国大革命没有失败,只是没完成。”意思是由他的布尔甚维克来完成。他们真的把法国大革命“完美化”了,断头台被扩展成俄国的古拉格(群岛),在毛泽东那里则成了一座座劳改营。
所以,暴政的罪魁不是“革命”本身,而是以“国家、人民、民族”这些理直气壮的群体主义名义,摧毁个体、剥夺个人权利的指导思想。这种思维至今在中国深入人心,这才是令人脊背冰凉的恐怖。
韩寒和无数中国文化人继承梁启超马褂的另一典型谬论,就是中国人素质差、无法实行民主。但乌坎村的百姓怎么可以实践民主了呢?在把党的村干部和警察都赶出去之后,他们不是自治得很好吗?难道乌坎村的百姓和中国其他地方的“劣质刁民”不一样,个个如韩寒之类“素质超群”?
诸此“中国民众素质太差”的言论,使我想起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接受一个电视采访上的谈话。因他主张国家最少干预的绝对自由经济,主持人问他:“面对那么多十分贪婪的人,国家不采取更多措施管制,怎么行呢?”弗里德曼笑着说:“当然,别人统统都是贪婪的,反正只有我们自己不贪婪。”台下观众哄堂大笑,都领会了他的意思。
从中国官方到文人群体,都是一个口径:中国人素质太差(潜台词,只有我一个素质高的)。韩寒举例说中国人开车不懂得关高照灯,素质太差。可他忘记了(还是没看见?),官员们则是可以随车带着警灯的,需要开路的时候,随时可把活动性警灯放到车顶,不必高照灯,一路畅通无阻。如此“权威”的“高素质”,老百姓怎么可以比?
中国老祖宗早就清楚:上梁不正下梁歪。现在中国的“上梁”都塌了,文化人们却抱怨百姓们顶不起“道德”大梁,素质太低下。当然啦,别人都差,唯有他们高。
他们大概也不否认,今天中国民众的素质比一百多年前的清朝末年也好不到那里去,道德水准可能更差。那按中国文人们的标准,再过一百年,中国人的素质也不配实践民主;而那些为金正日的死哭天抢地的北韩人,更应该统统都死在暴政的魔窟里得了,他们配民主吗?(事实上越是愚昧,越发需要民主的甘露)
中国官方和御用文人们,不是成天骂美国吗?有一点他们好像忽略了,在民主了二百多年之后,在几天前刚刚过去的圣诞节,美国不是还有好几个地方的民众抢商店吗?如此这般抢商店的“暴民”们,什么素质?怎么也可以实践民主呢?在中国还没听说有民众抢商店的西洋景呢中国人怎么就不能民主?
中国文人们,从梁启超到柏杨到今天的小偶像韩寒,大多只敢把矛头对准大众。事实上,大众从来都是被动的,他们是好制度的受益者,恶制度的牺牲品。而执政者和文人们,才历来都是恶制度的创造者和维护者。百年过去,中国文化人之所以总能看见大众的“劣”,是因为他们总是情不自禁地站在统治者的视角看问题,所以看不见、看不清早已腐烂透顶的“上梁”,而只看见一堆堆斜斜歪歪的下梁们。
这个以调侃当局而闻名的韩寒,今天不仅看问题的视角有所改变,而且说话的口吻也忽然从“嘲讽”变成了“祈求”。例如他说:“在新的一年,我恳请官方为文化,出版,新闻,电影松绑。”
一个敢站起来喊两嗓子、被众人鼓掌叫好的青年偶像,怎么忽地一下就把自己不当回事儿地“跪”下去了呢?这调子跟八九年学生跪在人民大会堂台阶上递状子性质完全一样。总而言之就是:请求、恳请、跪求。韩寒作文前大概太懒惰,他在“恳请”之前,没去谷歌搜一下,看人类历史上有没有跟暴君“求”来的自由。
能引起中国一阵风潮的,从百年前错误思维的梁启超,到百年后混乱思维的韩寒;清王朝都比今天开明,还能光明正大探讨,到现在只能热讽冷嘲,一路退化至此,中国文化人还在高喊“不要革命”,中国人不配民主。其结果,无论主观愿望如何,都在客观上成为专制地基的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