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寇重祭毛式残暴:湖南母亲因煽动罪被押火葬场处决
转帖按语:继坚持维权斗争的钱云会们被以各种形式谋杀之后,2011年12月,中共反革命屠刀正式高悬,公然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砍掉了获煽动罪的湖南母亲的头颅,同时一并阉割掉中共自制的法律!至此,中华大地已全方位悄然拉开正义革命与邪恶恐怖的腥风血雨的战场……
人民网2011年12月11日消息,《湖南一逃犯母亲煽动村民打死派出所长被执行枪决》,多次看遍整篇文章竟然没有判决的依据和罪名,犯罪嫌疑人荆中秀(女)只是因为煽动所谓不明真相的村民毒打致一人死亡(系派出所所长),就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并且是直接被押往宁远县殡仪馆,由法警依法执行枪决,以前只是听说因言获罪,现在经三级审核之后,竟要因言被处死了,最高级别的有法不依公然上演!
所谓煽动无非就是语言暴力,顶多添加一些侮辱性虚构性词语,煽动到底有多大的罪,依据《中共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共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 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从法律角度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诽谤罪一般属于自诉轻微刑事犯罪,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可能构成刑事公诉案件,而且最重不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延伸一点,如果说荆中秀(女)犯了妨碍公务罪,依据《中共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荆中秀(女)如果只是煽动没有其他罪行,其所谓犯罪最严重不过也只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即使荆中秀(女)犯了妨 碍公务罪,其最大处罚也不过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何判处荆中秀(女)死刑是严重违法的。
一个女人能有多大的能力,又怎又能够煽动村民,没有群众本身对警察的不满,怕100个荆中秀(女)也无法煽动起群众围攻警察。我们的当局总是习惯于说“极少数个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广大不明真相的 群众”,或者境外势力干扰,我十分好奇问一下,媒体被你们广泛控制,你们天天在“教育群众”,群众怎幺就那幺容易被煽动。捕蛇者说,永州之野产异 蛇,2010年6月1日,永州因朱军枪杀三名法官轰动全国,今天又有公民因言被处死了,看来永州之“异蛇”盛也,中国之“异蛇”广也。
希望“最高法院”能清楚说明判处荆中秀(女)死刑的“中共法律”依据。
附:湖南逃犯母亲煽动村民打死派出所长被执行枪决来源:人民网 2011年12月11日
1996年12月31日,李国勤烈士追悼大会在宁远县体育场举行,数万群众自发前来为英烈送行,现场警察立下了“必破此案,以慰英灵”的誓言。石循柱 摄(均为资料照片)
12月8日上午9时许,曾于15年前聚众杀害湖南省宁远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原所长李国勤(全国公安二级英模)的故意杀人犯荆中秀(女)被押往宁远县殡仪馆,由法警依法执行枪决。
1996年12月28日,中和派出所原所长李国勤在宁远县中和镇慕投新村追捕公安部B级逃犯欧阳普杰时,被欧阳普杰的母亲荆中秀等家属煽动不明真相的村 民毒打致死,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案发后,宁远公安警察10余载坚持不懈地追逃,于2008年3月15日在浙江桐乡市将该案头号主凶荆中秀抓获归案。永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荆中秀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荆中秀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